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
1、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开。主要包括行政许可事项设定依据、条件、办事程序、时限和承办科室、负责人等。
2、行政许可办理结果的公开。主要包括局机关各科室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最终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阳光审批,接受监督。
3、局机关职能和职责的公开。主要包括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各科室职能等情况向社会和服务对象公开。
4、其它事项的公开。涉及人事任免、财务开支、工资调整、奖惩情况、劳保福利和各类规章制度等由商务局研究决定并且应当公开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
1、上墙公示。凡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事项,一律上墙公示,在比较醒目的位置进行张贴公示,为群众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提供方便。
2、网络公示。通过商务网站等形式对所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内部公示。通过召开会议、发文等形式对局机关内部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和办理结果、财务收支情况、领导干部个人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情况和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等情况进行公开,接受全体职工的监督。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组织
政秘科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各科室密切协作。凡需以上墙公示、上网发布等形式公开的,各科室报分管领导审签后及时报送政秘科公开信息,确保政务公开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