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酒类流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商务厅实施细则,对全市酒类流通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
2010年
5月
1日前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
包括宾馆饭店、酒吧等娱乐场所、储运等)(以下称酒类经营者),应在
2010年
7月底前在登记注册地的同级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凡在榆林市工商局、榆阳区工商分局领取营业执照的酒类经营者,统一到榆林市商务综合执法队办理备案登记。
对未备案登记的酒类经营者,榆林市商务综合执法队将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二、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经营者在商务主管部门领取备案登记表,了解填表事项和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经营者提交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和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商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对备案登记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后符合要求的在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印章。对不予受理备案登记或经审查后不予备案登记的,应向经营者说明原因。
三、酒类经营备案登记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填写内容必须完整、准确、真实。
(二)经营者已经知晓备案登记表附注的承诺责任后,必须加盖经营者的印章。
(三)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所载的经营者名称业主名称、经营地址应当一致。
(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卫生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五)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卫生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经营者的印章或签字。
四、《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在经营场所悬挂,如被损坏或遗失,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申报作废和补发。
备案登记表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登记者自变更之日起
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换发备案登记表。
五、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信息,随附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供货方索取相关证、照复印件和《随附单》;酒类经营者应在固定场所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必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警示牌。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行为,一经查实,由商务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七、酒类备案登记地址:
榆林市钟楼巷
29号榆林市商务综合执法队二楼
212室
联系人:李涛
联系电话:
0912-3239916
二 〇 一 〇 年四月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