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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市商务局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4-07-30 15:36:56 来源:陕西榆林商务之窗 浏览: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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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相关应急企业:

根据榆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加强部门行业防汛工作切实做好汛前准备工作的通知》(榆市汛旱指发〔 2014 18 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将《榆林市商务局防汛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商务局

2014 7 28


榆林市商务局防汛应急预案

 

为做好洪水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并及时消除汛期洪水事件引发的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榆林市防汛应急预案》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洪水灾害的应急处置和防汛抗洪造成或可能造成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求严重失衡,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价格猛涨或商品脱销,影响社会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洪水事件的应对工作。

二、组织指挥系统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汛期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和应急供应工作由市商务局统一领导,组长由市商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市场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市场运行调节科、市场体系建设科、商业会展科、市场秩序科、政秘科、榆林国贸、榆林市桃花食品有限公司、府谷建销篷布有限公司、定边县长城盐化有限公司、绥德县绥德汉食品有限公司、榆林市汇通物资有限公司、榆林市三力物资有限公司负责人为成员,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场运行调节科。

(二)应急职责。 市商务局负责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做好方便食品、矿泉水、食盐、帐篷等商品的储备管理及市场调控工作,加强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做好钢材、木材汛期应急调拨准备工作。

榆林国贸:负责方便食品、洗涤用品、应急照明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榆林市桃花食品有限公司:负责矿泉水市场应急供应。

府谷建销篷布有限公司:负责救灾篷布供应。

定边长城盐化有限公司:负责食盐市场应急供应。

绥德县绥德汉食品有限公司:动用省级重要商品储备时负责馍片供应。

榆林市汇通物资有限公司:负责钢材市场应急供应。

榆林市三力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负责木材市场应急供应。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市商务局建立和完善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预警信息监测体系,负责督促定点应急企业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数据资料。经常深入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综合超市和其他商品销售场所,检查部分生活必需品价格、供应变化情况。对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依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

四、应急响应

发生洪水事件后,市商务局按照市政府的指示,结合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紧急状态或洪水事件的性质特点、扩散趋势、持续发生时间及对全市经济各方面的现实和潜在影响等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

(一)开展专项应急调度协调。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洪水事件应急预案,统一下达调度通知,统一资源配置,解决或缓解局部供应矛盾。

(二)防汛应急企业必须服从大局,积极做好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资源配置;应急储备企业必须经常保持核定储备量,确保防汛应急顺利进行。

(三)启动应急值班制度。主要工作人员保持联络畅通,紧急情况时各成员实行 24 小时在岗轮流值班。

五、应急控制措施

一旦发生洪水灾害,部分生活必需品发生大范围异常波动,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控制。

(一)及时组织协调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市场供求状况,消除消费者心理恐慌,正确引导消费。

(二)及时动用应急企业部分生活必需品储备和监测企业商业库存,督促企业积极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三)本市货源紧缺时,从周边未发生洪水灾害的地区紧急调运部分生活必需品,进行市场异地调剂。

(四)情况特别紧急时,上报省商务厅,申请动用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

(五)定量或限量销售。在情况特别严重时,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暂时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定量或限量销售。

六、应急保障

(一)为了确保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顺利实施,市商务局建立应急商品数据库和省级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相关监测企业保留必要的企业周转储备。防汛应急办公、信息、管理应急实施期间储备物品的动用、领用、补偿、赔偿等费用纳入部门财政预算。

(二)   本预案一旦启动,执行应急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执行。对拒绝、延误执行应急调控措施或玩忽职守、推诿扯皮的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市商务局按规定向上级提出申请,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给予适当通讯、交通、加班等补贴,对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七、其他事项

(一)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的部分生活必需品防汛应急预案,形成防汛应急体系。

(二)本预案从印发之日起生效。

(三)本预案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