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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09-10 16:37:31 来源:陕西榆林商务之窗 浏览: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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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4 年5月8日

 

榆林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榆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榆林市人民政府向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派出,代表市人民政府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行监督。

派出监事会的企业,由市国资委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国资委可向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派出监事。

第三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干预企业的具体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国资委是监事会的主管部门,市国资委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

第五条   监事会由主席1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若干人组成,其成员不得少于5人。

专职监事由市国资委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市国资委和财政局派出的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企业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选举产生的监事为兼职,其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因工作需要,经市国资委同意,监事会可以聘请(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职工代表兼职监事人选由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不得担任兼职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企业遵循国有出资人意志,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情况;

(二) 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的经营决策行为,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向市国资委提出考核、奖惩、任免建议;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向市国资委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分配利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检查企业战略规划、经营预算、经营责任合同执行情况,对企业重大风险和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

(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九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财务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它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必要时要求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财务负责人做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监察等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监事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有关部门在决定企业改制重组、产权变动和业绩考核、调整企业领导班子等重大事项,应当征求监事会意见并适时通报结果。

第十一条   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监事会可以列席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会议。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及时、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告重大管理活动情况,提供监事会需要的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隐匿和伪造。企业要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监事会对企业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监督检查报告。

监督检查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评价;

(二)企业管理和改革发展评价;

(三)重大事项揭示及处理建议;

(四)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

(五)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发现企业经营行为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提出专项报告。市国资委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由本级政府任命,市国资委委派。其应符合以下条件: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符合任职年限、学历、年龄等条件;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廉洁自律;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宏观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经济工作。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监事会其他重要文件;

(四)依法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专职监事由市国资委任命并委派,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财务、会计、统计、审计或经济管理等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   专职监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出资人和职工的权益;  

     (二)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具体负责各项检查工作;  

     (三)受监事会主席委托列席参加企业有关会议;  

     (四)行使监事表决权;

(五)执行监事会决议;

(六)完成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监事会任职。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负责人的工作业绩。

第二十一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不得接受企业的馈赠;专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三)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

(四)不得在企业入股和为自己、亲友及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企业伪报、隐匿、拒绝提供相关情况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具体工作规程及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制定。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履行职责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从2014年6月8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