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关于举办“2015年全省消费促进月”活动的通知

2015-04-20 16:54:40 来源:陕西榆林商务之窗 浏览:2337
A+ A A-

各设区市(区)、韩城市,神木、府谷县商务主管部门:
  

  为培育消费新热点、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引导科学理性的消费理念,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扩大消费工作的通知》(商办运函〔2015〕97号),决定在全省范围内举办“消费促进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5年4月10日—5月10日。
  
  二、活动地点
  
  以各市(区)、县为单位,企业为主体。
  
  三、活动内容
  
  组织联系流通企业、行业协会结合本地消费特点、产业发展优势和地方风俗文化特色,因地制宜举办特色商品展、民族文化节、休闲旅游节等消费促进活动。鼓励大型商贸企业通过农商联手、工商联手、银商联手等方式,促进产需有效对接。
  
  四、活动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市(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制订本地区的“消费促进月”活动方案。同时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制度,切实防范促销场所发生哄抢、踩踏、火灾等安全事故。
  2.加强检查,让利百姓。要指导商贸企业采取多种促销措施,为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不得高报价格,虚假让利,使活动真正达到便民、利民和拉动消费的目的。
  3.广泛宣传,扩大影响。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营造消费氛围。同时,动员大型企业利用省市报纸、电台、广播、网络等媒体组织专版或专题宣传。
  4.认真统计,按时上报。各市(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消费促进月”活动有关统计数据资料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并于5月15日前将“2015年全省消费促进月”活动成效统计表(见附件)报送我厅(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
  
  联 系 人:寇振  联系电话:029—87291560(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