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力度,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城市部分区域实行黄色环保标志车辆(简称“黄标车”)限制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凡在本市注册登记并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除外)应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标车”和“黄标车”两种)。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环境保护部门核发,应粘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副本随车携带。
二、限制通行车辆的范围。限制通行车辆为“黄标车”和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黄标车”指经定期检测合格但达不到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发动机汽车或达不到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发动机汽车。
三、限制通行的区域。榆林市区和各县城区均划定一定的“黄标车”限制通行区域,禁止“黄标车”通行。
(一)榆林市区:榆林大道—迎宾大道—长城北路—环城北路—金沙一路—金沙路—富康路—上郡路—朝阳路—明珠大道以内区域道路禁止“黄标车”通行(以上均不含本道路)。
(二)各县城区:由各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商环境保护部门确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通告。
对划定为“黄标车”限制通行范围的道路要在外围入口处按照规范设置交通标志。
四、限制通行时间。每日6时至22时为限制通行时间。
五、限制通行管理措施。对“黄标车”和应取得而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辆违反上述规定驶入禁止通行区域道路的,公安交管部门从2015年4月20日至30日,将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驶离限行区域。自2015年5月1日起,对上述车辆违反规定驶入限制通行区域道路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严格依法处罚。
六、特殊情形。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等法律规定的专用车辆不受禁行区域限制。外地号牌机动车辆在本市道路行驶的,适用于本通告。
七、本通告自2015年4月20日起实施。实施后,还将根据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将逐步扩大限行范围。
特此通告。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6日